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(2024)鄂0323訴前調書46號民事調解書,受理黃某某申請執行劉太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,因被執行人劉太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,現申請執行人黃某某向本院提出執行懸賞申請。
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條、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》第二十二條規定,本院決定懸賞查找被執行人劉太軍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。希望知悉被執行人劉太軍財產線索的單位和個人向本院提供情況,符合相關條件的給予一定懸賞金。現特發布執行懸賞公告如下:

被執行人:劉太軍,男,1971年10月22日出生,住湖北省竹山縣大廟鄉大廟村1組。公民身份號碼:42032319711022****。
執行標的:160000元及利息、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。
執行案號:(2025)鄂0323執752號。
懸賞事項:舉報人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線索,經法院查證屬實并實際執行到位,符合執行懸賞的相關規定(法院已查控的被執行人財產不屬于懸賞范圍),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全部實現后,申請執行人承諾自愿支付舉報財產被處置后實際執行到位款項的10%作為懸賞金。
懸賞期限: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本案全部執行完畢為止。
本院鄭重承諾:對舉報人的身份及相應信息予以嚴格保密。
舉報電話:0719-4621196、19313640612
聯系人:肖法官
特此公告
湖北省竹山縣人民法院
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
附懸賞條件:
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能獲得懸賞獎勵:
(一)舉報的財產或者財產線索屬于人民法院已經掌握的;
(二)舉報的財產屬于申請執行人已經提供的,被執行人已經申報的,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正在查封、扣押的財產范圍;
(三)舉報人使用非法或不正當手段獲取線索的;
(四)舉報人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職務便利獲得信息舉報的;
(五)法院工作人員或有舉證責任的人員與他人串通,以舉報手段騙取懸賞獎勵的;
(六)舉報人為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請執行人的員工、近親屬的;
(七)舉報人舉報的財產無法變現的;
(八)對同一財產在后舉報的,舉報的時間以人民法院接到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;
(九)舉報時本院已經執行完畢的,以及依誠實信用、公序良俗等原則,屬于其他不應支付懸賞的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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